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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不是纪律“松绑”的挡箭牌
2018年06月25日 10:20  来源:泰州市高港区委组织部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由于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缺乏经验,出现一些问题是很自然的,要正确对待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同样,我们建立干部容错机制,必须要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错”、用系统的思维来把握“容错”。“错”不是闯红灯,不是为小局牺牲大局,更不是违反党纪国法,必须始终把是否从大局出发、是否能推进改革、是否造福百姓作为界定“错”的根本标准,简单地说,就是必须利于全局、利于改革、利于群众。我的理解,关键要做到“四看”: 

  一要看动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也就是: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试验与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这是各级组织审视干部过错动机的主要依据。总之,应该正确认识改革创新过程中工作失误与党员干部个人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真正把一心为公的干部与以权谋私的干部区别开来,把敢闯敢试的干部与擅权专断的干部区别开来。 

  二要看本质。各级干部为推动发展而大胆尝试的创新举措,只要符合改革方向和地区实际,得到群众普遍拥护和赞成,并且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规则,开展了民主集中协商,即便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小瑕疵”,也不应该求全责备、苛责于人。要积极鼓励各级干部敢试、敢闯、敢担当,进一步提升锐意创新的勇气、敢为人先的锐气、蓬勃向上的朝气,不断推出符合本地实际、符合政策法规并且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 

  三要看态度。对于上级无明确界限,干部在探索过程中因误判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若干部发现并自觉纠正且在第一时间报告并主动承担责任,将损失降至可控范围,对这类干部的“尝蟹”行为可予宽容。各级组织要准确把握干部出现失误时的主观态度,对全心全意为地区发展、为群众谋利,因缺乏经验出现的一般性偏差和失误,要帮助干部总结教训、树立信心,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继续大胆试、勇敢闯。 

  四要看危害。对于干部在改革创新中造成的危害,应视情就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适度从轻处罚;对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造成的轻微损失,可予责任豁免,以此进一步营造鼓励改革者、宽容失误者、查处腐败者的良好政治生态。在实际处理问题时,要坚持以相关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为准绳,做到全面了解问题发生的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力求达到最佳效果。(丁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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