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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从严治吏
2018年04月03日 13:56  来源:《上海党史与党建》

  在从严治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形成了许多共同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规范职业道德,对官吏进行严格约束 

  为规范广大官吏的职业道德,美国先后制定了《美国政府机构道德法规》、《美国公职人员道德法》等,日本先后制定了《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日本国家公共事业道德法》。此外,英国、法国、加拿大、新西兰、墨西哥、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也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在管理官吏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而专门制定了较多法律法规来对官吏进行严格管理。

  西方发达国家还特别注重对官吏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强化职业道德监督力度、优化职业道德社会环境。在美国,政府道德办公室六大职能之一便是培训道德官吏和培训政府雇员,预防道德失范行为。政府道德办公室下设教育处,专门负责对官吏的道德教育培训工作。在英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官吏的职业道德教育与培训,全方位培养官吏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德,让他们树立起终身为纳税人服务的执政理念和工作宗旨,并做到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有所作为。

  强化监督管理,对官吏进行严管严查 

  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强化对官吏的内外部监督,有效预防了各种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实现了对官吏的优化管理。比如,新加坡为加强对官吏的监督,不断探索和完善官吏监督制度,目前已经形成和构建起了一整套对官吏监督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选拔和任用制度、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品德考核制度、公务公开制度等等。再如,在日本,考试录用制度、人事异动制度、晋级制度、资产申报制度、行政交谈制度等,构成了对官员进行严密监督的制度体系。

  大多数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监督网络,包括立法系统监督、司法系统监督、行政系统监督、职业工会监督、政党监督、新闻监督、公众舆论监督等等。比如,瑞典设有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大法官制度、行业和专门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共同致力于官员监督的工作。在澳大利亚,议会、检察部、公共服务委员会、执法公正委员会、联邦监察专员署、行政监察专员署、廉政公署等监督机构共同构成对全国各公职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较为科学和较为严密的监督体系和监督网络,没有哪一公职部门以及公职人员不在被监督之列。法国对官员们进行监督的机构数量众多而形式又各异,主要包括议会、行政法院、预防腐败反贪污中心、审计法院、中央廉政署、公共生活透明委员会等。法国对官吏们进行监督的这些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很少受到外部干扰,能够切实做到向事实和法律负责。

  科学绩效考核,对官吏进行严格考核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加强考核是对官吏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特别是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逐步深入,各个国家对于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更加重视,因此“绩效管理”也成为各国“重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细化考核内容。西方发达国家对官吏们确定的考核内容,基本分为“勤”与“绩”两大板块,分别称为“考勤”与“考绩”。为了便于考核,西方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因素列举方法,对“勤”与“绩”两大板块进行细化。比如,在法国,仅“考绩”板块就具体细化为包括身体状况、积极性、专门知识、整洁与整饰状况等在内的14项指标。再如,英国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考绩与考勤,考绩因素主要包括工作知识、人格性情、判断力、责任心等10项指标。

  规范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太多,会很难明确不同等次之间的界限,考核过程也非常繁琐;而考核等次太少,又很难精准区别考核对象的实际差距。所以,西方国家对官吏考核等次的设置虽不完全相同,但基本都倾向于设置五个等次。比如,英国对官吏的考核结果分为优异、良好、满意、普通、差5个等次。再如,日本对官吏的考核结果也分五等:出类拔萃、特优、优、良、劣。此外,瑞士对官吏的考核结果也分五等:A++(杰出)、A+(非常称职)、A(完全称职)、B(基本称职)、C(不称职)。

  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考核结果的应用,并将其作为开展其他人事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比如,在日本,“出类拔萃”的A等可越级提薪,特优、优、良三等均可正常提薪,“劣”等则不能提薪甚至还会受到严重处分。再如,美国把考核结果与官员的晋职、降调、解雇、降职、去留、加薪、奖金、奖励等严格挂钩和整合运用。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明确规定:工作成绩良好者继续任职,工作成绩不好者必须改进,工作达不到标准者予以解职。(石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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